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豫人防〔2015〕10号文件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是否有效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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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6-04 |
| 咨询内容 | 《关于转发《国家人防办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豫人防〔2015〕10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文件,其中财税〔2014〕77号文件第一款、第二款具体内容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中规定了对非盈利医疗机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条款是否依然有效,盼明确答复。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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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0-06-09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财税〔2014〕77号文件未明确废止时间,目前仍在执行,待发文单位明确废止时间后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