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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验收过的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如需更换,重新调试检测及验收结束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测量的数据是否有效?
提交时间 2026-07-02
咨询内容 验收过的自动监控设备如需更换,重新进行调试检测及验收结束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测量的数据是否有效?即自动监控设备经过校准后,真实测量烟气测得的数据是否有效? 2018年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的通知中要求:为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厅长专题会议纪要(〔2018〕12号)精神,自2018年4月20日起,排污单位环境自动监控设施是否验收、是否通过核查不再作为判定自动监控数据是否有效的条件,凡是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控数据即为有效数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均应依法查处。 按照上述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真实测量烟气测得的数据应为有效数据。 2022年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原有自动监测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单台 cems 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 168 小时;废水污染物分析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 72 小时;数据采集传输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 24 小时。根据《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附录a.1.2,cems 连续运行168h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 72h,在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仪器。 如果已验收过的cems分析仪出现故障需要更换,更换完毕后需要连续运行168h,然后进行调试检测,调试检测结束后至少稳定运行7d,可以进行技术验收。 按照上述规定,更换cems分析仪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之后,cems分析仪测量的数据,是否应该全部标记为调试(即调试检测前168h、调试检测72h、调试检测后168h、技术指标验收期间)?如果全部标记,则超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规定的不超过168小时。 还是仅标记cems分析仪更换后通标气进行校准、调试检测、技术指标验收时段的数据为调试?如果仅标记这些时段,是否认为其它时段数据即为有效数据?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时间 2026-07-02
回复内容

您好!按照现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自动监测设备新安装或者移动、改变的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期间,导致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应如实标记为“调试”;原有自动监测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单台CEMS标记为“调试”不超过168小时的时段,不计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统计时段,超过168小时以外的时段计入“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并纳入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统计;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数据有效”或“正常(N)”,视为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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