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人防核定书自动作废后按何规定受理业务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0-06-09 |
| 咨询内容 | 您好,我们是平顶山市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公司在开发的凯旋广场项目,当地人防办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了设计条件核定书。该核定书第5条规定:“自取得本核定书之日起一年内未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核定书自动作废。” 由于之后我公司在2019年6月向当地规划局申报调整修规,本地城乡规划局于2019年12月12日以业务会议纪要(2019)16号作出了该项目的设计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调整规划。目前,原核定书已经自动作废,且新的人防规定已经实施。针对此种情况,我公司重新向当地人防办提出申请,人防办应当按新规定给予受理还是按老规定予以受理。请给予回复,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0-06-15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的,按照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的要求,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文件;土地供应方案中未明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且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文件过期的,按照人防部门重新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时的政策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