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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交通运输资质问题
提交时间 2025-05-15
咨询内容 企业本身已经有一类班线、二类班线、三类班线、四类班线及省际、市际包车客运业务,但是因为近几年的行业形势低迷,导致企业车辆不能满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要求,我想请问一下,如果继续不能满足经营许可的车辆要求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哪一些的措施,或者说是会怎么做。如果有针对措施或者其他什么要求的话,是根据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款进行处置。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款项。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回复时间 2025-05-16
回复内容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第1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八十八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企业所属车辆数量和等级达不到许可的经营范围要求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或撤销许可决定,并于10日内收回原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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