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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民政部门顶风违纪,损坏百姓利益谁来管?
提交时间 2015-08-11
咨询内容 民政部门有法不依、渎职侵权,损坏百姓利益! 我叫王彦明,女,汉族,系原新野县民政部门职工,1997年12月上班。2012年6月,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新野县民政局将我辞退。辞退前共拖欠我23个月工资。 一、拖欠职工工资,损坏百姓利益。既然民政部门将我辞退,就应该结清拖欠我的工资,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多次找到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请求予以支付,至今对于拖欠我的工资未支付一分。 二、克扣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徇私枉法。按照《劳动法》有关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辞退职工应按照每上班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我上班16年,应支付我16个月工资的补偿,共计29000余元,而民政部门只支付了我7000余元,克扣22000余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对于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和补偿金的应加付赔偿金。民政部门拖欠工资已达3年多时间,我多次找到民政部门领导,一再请求协商解决,而民政部门领导不断推诿,应按照法律法规支付赔偿金。 三、民政部门应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遵法、守法的表率。民政部门拖欠工资,克扣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渎职侵权行为,不断推诿扯皮的官僚作风,与中央“依法治国”理念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违背。 对于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支付,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依法行政、关心民生、以民为本、让利与民的处事态度,而不是让老百姓苦苦追讨、不断哀求、领导干部高高在上、以权压人的情形再现。 今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对于民政部门这种顶风违纪行为,现向您们反映,请予以调查,确保老百姓的利益不受侵害。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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