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豫人防〔2021〕42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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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1-07-05 |
| 咨询内容 |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人防办工作人员,在此请教一个问题。豫人防〔2021〕42号文规定:2021年7月1日起,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且本省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证书。据此规定,监理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有人防监理资质要求?另外,2021年7月1日前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项目是否执行该文件的要求?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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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1-07-07 |
| 回复内容 | 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根据国发〔2021〕7号文要求,省人防办印发了豫人防〔2021〕42号文,停止办理企业关于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的认定,相关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即可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相应的人防业务。其他相关事项,国家人防办目前没有新的规定,建议咨询建设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省人防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