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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八条内容
提交时间 2025-12-30
咨询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请问其中“工程合同价款”是指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还是单指人防工程的合同价款?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6-01-05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无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容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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