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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否需要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咨询
提交时间 2024-07-05
咨询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请明确河南省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否需要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4-07-08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规定,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用于非经营性社会福利或者公共事业的,可以免缴人防工程使用费。

平时使用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和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防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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