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水库周边是否可以开山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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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10-14 |
| 咨询内容 | 水库周边,是否可以开挖山体,开发大理石,建立工厂生活区? 是否可以修建泵站,从水库抽水用于生产? 如果不能,该向什么部门投诉建议。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水利厅 |
|---|---|
| 回复时间 | 2015-12-25 |
| 回复内容 | 感谢您的来信!我们为您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供您查阅参考。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大坝管理范围:(一)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二)主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二百米,中型水库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五十米。(三)副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二十至五十米。(四)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五十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延长线之间。(五)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六)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第十二条:大坝保护范围括:(一)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二)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第三十条: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库汊、房屋等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重大者,报上一级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采砂、取土、修坟、建窑等危及大坝安全的活动。 《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第三十三条: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在申请取水许可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建设单位未向审批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