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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国有企业之间以物抵债
提交时间 2016-11-23
咨询内容 两个国有企业,其中一个企业(债务人)是另外一个企业的控股股东。问题一、双方是否可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用自由财产抵偿所欠债务吗?问题二,因为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或者可以因为控股企业之间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省政府国资委
回复时间 2016-11-24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一以物抵债属于资产处置事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资产的,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后的资产评估值。资产转让价款可用于归还所欠款项。二、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32号令”中有明确的规定,请按照“32号令”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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