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国企薪酬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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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1-03 |
| 咨询内容 | 领导您好: 我们在国企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过程中有些政策性问题想咨询下。 我们文件是这样的表述的: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人。 在实际工作中,一位同志因工作受到了严重警告处分,处分下达后,组织部免去了该同志的企业负责人职务,调至别的部门工作,针对这样的情况该同志的任期激励发放出现了两种争议:第一种声音认为,该同志是个人原因任期未满,不能发放任期激励。 第二种声音认为因为是薪酬发放,应该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本人原因,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中第二条(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2.参照2012年11月版《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其中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一章中关于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释: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范围。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依据以上两条,该同志属于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应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人,发放细则按照豫办【2010】20号执行。 请问:1.因本人原因或非本人原因的界定是否按照劳动法相关认定执行。 2.以上哪种解释是对的,如能发放,是否按照豫办【2010】20号执行,或者按照别的规定执行。 十分感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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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1-08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是法律赋予出资人的权利。按照现行国资监管体制,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向本级政府负责并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由中央、省、地市分级制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咨询贵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时就具体问题一并咨询劳动、司法等部门。感谢您对河南国资国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