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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民非”登记时,申请《消防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受理怎么办?
提交时间 2015-08-25
咨询内容 我站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登记时,要求提供“消防合格证”,但是在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时,公安消防部门因“不在范围”而不予受理,请民政部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要求 《消防法》节选;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5-08-31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0371-659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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