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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才可经营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炮山甲粉、羚羊角粉、象皮、玳瑁、蛤蚧、鹿茸、熊胆粉、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蕲蛇等中药饮片?
提交时间 2021-03-08
咨询内容 本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需要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中药饮片:炮山甲粉、羚羊角粉、象皮、玳瑁、熊胆粉、蛤蚧、鹿茸、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蕲蛇等,中药饮片外包装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本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若上游供应商为药品批发企业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办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若上游供应商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若下游购货商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是否需要办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 2021-03-11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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