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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地下水禁采区内水源热泵项目能否办理取水许可证
提交时间 2026-01-28
咨询内容 我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小区配备有水源热泵系统,通过热泵机组与地下水进行热量交换,达到住户室内夏季制冷、冬季供暖的效果,同时可实现节能、减排,该过程仅进行热量交换,几乎不耗水。目前我单位《取水许可证》即将到期,需开展延续取水评估工作。根据《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河南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豫水资〔2025〕19号 ),地下水禁采区分布在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内的城市含县城主城区。经确认,我们小区不幸位于地下水禁采区范围内,与我们情况类似的小区不在少数,请问我们小区这种情况还能办理《取水许可证》吗?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水利厅
回复时间 2026-02-03
回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关于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促进北方采暖地区燃煤减量替代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2278号)规定“对于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采含水层及与其水力联系密切的含水层、限制开采区的限采含水层,禁止将地下水作为热泵水源。”
《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中关于浅层地热能项目规定“承压水含水层、地下水超采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采。”
综上,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开发水源热泵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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