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咨询 |
|---|---|
| 提交时间 | 2025-06-04 |
| 咨询内容 | 2011年我公司承建一棚改项目,因特殊情况,未完全履行人防义务。依据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文件规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6374.31平方米。我公司在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另一块建设用地,我公司将此前棚改项目中未履行建设的6374.31平方米人防工程易地补建于新地块中,并作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人防设计图纸中明确标明补建面积和防护单元)。验收后将该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移交给县人防办作为国有资产。 请领导指示!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5-06-11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补建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面积不减、防护等级不降、功能一致要求,且服务半径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2.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