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人防义务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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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7-16 |
| 咨询内容 | 我公司于2018年开发了一个博德世纪广场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分3期建设(并办理了3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5月经人防部门批准,该项目一次性修建(1、2、3期项目一起审批)7471㎡的人防工程履行人防义务,并与项目同步施工建设。在施工建设中发现,该项目实际建设停车位与规划方案不符,不符合规划要求,需补建停车位。我公司立即与规划部门进行反映沟通。规划部门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于2020年7月调整变更了2期的工程规划方案(因2期项目还剩余2幢2层的建筑物没有开工建设,项目只调整了这2幢建筑物的建设指标)。根据省人防办关于豫人防〔2019〕80号文件的解释精神,规划方案中调整变更后的2幢建筑物应按照豫人防〔2019〕80号文件履行人防义务。该理解是否正确?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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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0-07-21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2020年1月1日前已建设或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人防部门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民用建筑项目,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2.土地供应方案中未明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的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调整的,人防部门应按照变更后受理合格申报材料时的政策办理相关人防手续。 3.规划方案中调整变更的2幢民用建筑,且土地供应方案中未明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的,人防部门按照变更后受理合格申报材料时的政策办理相关人防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