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豫政办 2021 66号文件的解读 |
|---|---|
| 提交时间 | 2023-07-09 |
| 咨询内容 | 豫政办〔2021〕66号:《lay雷竞技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项第(二)条合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里的内容,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想请发改委部门针对此项条款里边的 在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界定进行说明,在建商品房的认定是哪些条件? 盼复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回复时间 | 2023-07-13 |
| 回复内容 | 亲爱的张晓楠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就豫政办〔2021〕66号文件中“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新老建设项目界定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指出,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给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应当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