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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加油站是否需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文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提交时间 2026-05-27
咨询内容 按照财资[2022136号文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 目前黑龙江、湖北等省份应急管理厅已明确加油站不属于“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不需要按照文件要求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请问我省加油站是否需要按照文件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回复时间 2026-06-01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是指经批准开展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物品,以及列入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品直接生产和聚积保存的活动(不含销售和使用)。根据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不含销售和使用”是指从事不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品使用企业不属于办法要求的企业。凡储存危险品的经营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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