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已有的深水井但没批准文件如何核发取水许可证 |
|---|---|
| 提交时间 | 2014-06-17 |
| 咨询内容 | 我有一眼2011年打的1200米的深水井,当时打井的时候水利局不知道,也就没有办理取水证,现在水利局让我办理,我该如何办?需要提供哪些手续?是否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水利厅 |
|---|---|
| 回复时间 | 2014-06-24 |
| 回复内容 |
根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26号)文件要求,对应办证而未办证的取水户分四类处置,并登记建档发证: 1.2012年1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核查登记发证。 2.2012年1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取水设施的项目,先行登记,并责令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表)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经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2012年1月1日前建成并运行的水力发电站,手续齐全的,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登记发证;2012年1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资源论证(表)、审批取水许可和核验发证。 4.蓄引提水工程,2012年1月1日前建成并运行,手续齐全,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2012年1月1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由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资源论证(表)、审批取水许可和核验发证。灌区农业用水许可水量原则上按照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和灌溉定额从严核定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