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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2011年变动后的调级问题
提交时间 2015-10-23
咨询内容 问题:我们是涉核部队人员,2011年5月被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低下,残疾等级定为8级。2011年12月27日国家民政部发布施行“民发[2011]218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其中甲状腺功能低下被列为6级。本地民政局解释:要想调整等级,必须重新到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鉴定。我们认为,同样的病情由于标准变动被定为不同等级,不应要求我们再做伤残鉴定,因为我们不是要申请病情加重的鉴定,只是要按新标准调整定级而已。另外,我们维护身体状况用了几年的治疗时间才维护到现在的身体状况,不能为了去鉴定再把治疗停掉去伤害身体,这样做是难以理解的。希望民政部门按照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原有的鉴定结果,对照新标准调整残疾等级。 要求:解释一下因国家标准变动,而本人要求不鉴定的情况下,能否按原鉴定结果对照新标准进行调整(实际上现病情要比原病情要重,但我们不能去停药鉴定啊!)。我们具体需要怎么办,希望得到详细解释,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5-10-23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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