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防爆地漏 |
|---|---|
| 提交时间 | 2020-05-04 |
| 咨询内容 | 人防工程所用的防爆地漏是否需要备案证明,我所在的在建项目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施工中需要用到防爆地漏,我想搞清楚给我供货防爆地漏是不是必需要在三门峡或者河南省备案。后期验收时候是否需要备案证明?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0-05-07 |
| 回复内容 | 依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和《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有关规定,答复如下: 1、防爆地漏属于人防专用设备,应由国家人防办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 2、自2017年4月17日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的阀、活门类产品(含防爆地漏)可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上述产品取消定点安装要求。 3、地方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受理防护防化设备定点企业的告知性备案。是否需要办理告知性备案以及竣工验收时是否需要备案证明,请咨询人防工程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