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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烈士追认的程序
提交时间 2016-04-05
咨询内容 我父亲1940年起因革命需要,进行地下工作,1945年被伪国民党政府杀害。多年来我一直在进行烈士追认的事情。我已经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也按照法律规定向市政府上报,现在市政府不同意上报到省政府批准。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及《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十二、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项条件,因故未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可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办追认革命烈士手续”,烈士追认申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请问该上报流程是什么样的?由县政府报地级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还是县政府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无需审查,直接报到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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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6-04-06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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