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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森林公安办案人违法逍遥法外谁管
提交时间 2016-08-21
咨询内容 反映人偃师市邙岭镇东蔡庄村人李世新, 2015年5月19日报案人根据:种植证据、逐年补植证据、有关沙场毁树的证据、依照法律依据向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报案。 一、向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结果 孟津县森林公安局2016年2月20日向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反映的《关于李世新举报会盟镇铁炉村苗木被毁一案情况报告》中 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承认:“2015年5月19日,偃师市邙岭东蔡庄人李世新来我局报案称在会盟镇铁炉村河滩林地被毁36亩皂荚树苗,共计5600株,经济损失15万元,林地被不明人员采砂占用。”的报案事实。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习爱国(联系电话13937973353),在办理刑事案件中,①为了达到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对举报案件不立案;不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不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不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②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对报案不答复,阻碍了当事人行驶申诉、控告、的权利; 二、向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反映结果 2015年7月23日控告人根据《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6.4.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6.4.4.1 管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般由发生执法过错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求追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拒绝或者拖延追究的。森林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6.4.4.2 发现线索。主要渠道:(一)群众或者当事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或者其他单位移送、转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执法监督中发现的。”的以上规定到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反映,书面提交了有关情况反映、有关证据和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验照片。以后控告人又补充了孟津县政府办的回复。民警王纲领接受,并进行调查。几个月后说:如果你有意见,你愿去哪告去哪吿。”但只口头说,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当事人2015年12月9日向省森林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反映,依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6.4.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应追究习爱国、王纲领的不作为行为,省森林公安局把它认为是上访案件,不予受理。 三、向河南省政府网上反映,河南省林业厅的答复 当事人在无奈的情况下, 2016年5月14日反映人向河南省省政府门户网上反映,河南省林业厅委托省森林公安局以信访案件答复:因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未对其举报的案件出具处理意见,洛阳市森林公安局、河南省森林公安局均未受理其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因信访人未提供洛阳市森林公安局的处理意见,省森林公安局不予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我局已将该反映事项转至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没有按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6.4.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追究不作为的办案人员。造成不作为的办案人员逍遥法外。 2016年8月10当事人根据河南省森林公安局意见(“将反映事项转至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处理”)去找王纲领,他的答复(录音传到省林业厅网站管理wangzhan@hnly.gov.cn)是他不管,愿去哪告去哪告。他也知道,他不依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6.4.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追究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的责任,再协调他们的上级河南省森林公安局以《信访条例》为由借口不予受理,省森林公安局也不依照《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6.4.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王纲领的责任。一个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就被这些办案人员阻碍了申诉、控告的权利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林业厅
回复时间 2016-09-06
回复内容 2016年8月24日,我局接到你办批转的《河南省林业厅收文处理签》24号,要求对洛阳市偃师市人李世新反映的其栽种的皂荚树苗被大量毁坏,孟津县森林公安局不作为一事进行调查。此前李世新已多次向我局反映过此事,我局已责成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将相关情况调查完毕。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李世新,男,49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偃师市邙岭派出所,现住偃师市邙岭乡东蔡庄村。 赵建武,男,49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偃师市邙岭派出所,现住偃师市邙岭乡西蔡庄村。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信访人栽种的皂荚树苗被大量毁坏,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未依法查处。 三、调查情况 2015年5月19日,李世新到孟津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其在会盟镇铁炉村河滩林地栽种的皂荚树苗被毁36亩,共计5600株,经济损失15万元,林地被不明人员采砂占用。接警后,孟津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安排出警展开调查:李世新所称被毁的皂荚树苗系李世新、兰兴玉、赵建武三人共同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合作项目,李世新为法人代表。 2015年5月20日,办案民警到会盟镇铁炉村对事发现场初步勘查,对三名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并提取了上述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5月25日,办案民警再次到达事发现场,在当事人赵建武指认下对现场进行GPS定位测量。测量结果为:事发现场现有种植用地面积89.94亩(与合作协议上显示的数字相符),不存在李世新所称“皂荚树被毁36亩”的情况。因李世新未履行合作协议义务,一直未缴纳土地承包款,根据合作协议规定应视为自动放弃土地承包权利。由于黄河侵蚀,承包土地效益逐年下降,为减少损失,赵建武将其中部分地块转租他人用于建采砂场。位于事发现场的10号、11号砂场共计占地35亩。两处砂场只有部分地块原先生长有皂荚树9.3亩。民警通过对10号砂场负责人许才发、11号砂场负责人王宏涛、参与移栽树木的工人孙月珍、朱素霞等人进行询问,以及由许才发提供的修路证明,确认砂场修路时赵建武已将成活的皂荚树苗移栽,而被掩埋的少量皂荚树苗在修路前已枯死。 四、调查结论 经孟津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李世新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孟津县森林公安局对李世新反映的问题已逐一答复。因李世新与赵建武存在经济纠纷,应建议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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