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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对破坏农村小型灌溉设施行为处罚的咨询
提交时间 2018-07-24
咨询内容 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 我乡新集村崔宅组2011年以来,本组群众黄志友等6户群众先后侵占本组6口灌溉水塘(共计22亩左右)毁塘造田并耕种至今。现本组群众袁道库多次上访要求解决问题,乡村也多次召开本组群众会议,要求侵占者恢复灌溉水塘,恢复其灌溉功能,但侵占者置若罔闻。现致信贵处,咨询对此种违法行为由哪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根据上述基本违法情况,侵占人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水利厅
回复时间 2019-01-04
回复内容

收到信件后,我厅立即督促固始县水利局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固始县人民政府文件《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固政文〔2009)276号),各种中小涵闸、小水电站、提灌站、排涝站、机井、生产桥、交通桥、灌溉农斗毛渠、排涝沟、小水库等一般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对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因此,马岗集乡群众侵占灌溉水塘行为应该由马岗集乡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对此,我厅将继续关注,督促固始县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水塘灌溉功能,并及时和群众做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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