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结建人防工程权属问题
提交时间 2025-07-07
咨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份”,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1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人防资产同样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据此,作为国防资产组成部分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居民小区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同样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从表面来看,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但实则不然。根据法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如果因地形、地质等技术原因而无法修建的,要缴纳易地建设费(要纳入财政资金),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并对不建或者不缴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这本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经济主体(城市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以实物(小区防空地下室)或者货币(易地建设费)形式征收的一种赋税,与国家直接用财政资金修建并无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5-07-10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结建人防工程也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未对人防工程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

2.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