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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咨询
提交时间 2014-07-01
咨询内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否有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 2014-07-02
回复内容 您好,具体政策法规问题请您向我厅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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