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矿井水回用需办理手续及适用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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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10-19 |
| 咨询内容 | 信件内容 本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某国营煤矿签定矿井水再利用PPP项目合同,合同规定由矿方建设用地,我投资建设运营,处理矿井疏干废水,除本矿回用外多余的销售给同属某集团的某国企工业使用,以销售收入作为项目的运营费用和投资回报,自负盈亏。矿方讲矿井疏干排水目前全省都没办取水许可证,当地水政部门说我方需办理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费矿方回用或排放的按2毛/立方米,销量的按地下水6毛5/立方米征收。两企业虽同属一集团但都是独立法人不属同一企业,请问我若运营都需办理什么手续;我理解疏干废水需处理后才能达到工业原水使用,应参照污水中水回用,属于非常规水资源;或企业外排我方河道取水2毛5/立方米计征,而地下水为打井取水不需处理。请释疑,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水利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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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5-11-05 |
| 回复内容 | 您好: 对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矿井疏干排水属于国家所有,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范畴。 二、矿井日常疏干排水属于取水许可管理范围,采矿部门应办理取水许可。由于目前没有出台矿井疏干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暂不缴纳水资源费。 三、矿井疏干排水再利用的,需缴纳水资源费。现行水资源费标准为0.20元/立方米(《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七条规定,你们需办理取水许可。请你们按照126号令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范围,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你方将废水处理后的水价,可按照其组成,与受水方签订供水协议,共同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