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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村官知法犯法,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提交时间 2014-10-26
咨询内容 尊敬的厅长: 您好!我是新郑市和庄镇东高村四组村民。现投诉村委会处理土地及土地补偿问题不当及涉嫌违法问题: 1.土地补偿方案及补偿费用未向村民公示。 2.集体土地卖出的补偿费不予分配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并没收原有土地。 3.村委会将此次土地补偿款分予部分已故人员,改嫁妇女,新嫁入媳妇,新添小孩(无论是在卖地之前或之后,补偿款是否应得) 其中第2个问题涉及民事侵权,“本村相关负责人声称:这是乡约村规。”现在是法治社会,“乡约村规”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我们在讲究依法治国的同时,亦应依法治村,这样才能逐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厅长给予公正处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经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新郑市和庄镇东高村四组 若干名未迁出户籍的出嫁女 2014年10月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回复时间 2014-10-27
回复内容

你好,请你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有关信息,如果有违法事实可以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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