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学校宿舍如何履行人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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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1-05-21 |
| 咨询内容 | 现有一学校项目,未批先建于2019年,已建设房屋中有2栋学生宿舍楼,竣测报告显示,基础埋深均小于3米。现该项目拟办理剩余未建房屋人防手续,并补办已建部分人防手续,自愿补建原已建部分应建人防工程。那么,关于其已建学生宿舍楼应该如何履行人防义务?学生宿舍楼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按照首层建筑面积补建人防工程?剩余未建部分是否适用200号令?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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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1-05-24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 2.人防新旧政策衔接事宜请咨询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