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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公众展示展演的定义 及适用、是否可以做宣传?
提交时间 2021-08-31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若旅游景区(公司)从有证的马戏团租赁野生动物,十一假期临近,为吸引顾客,利用公众号发布文章(广告),有野生动物图片及文字,如“猛兽来袭,喜迎非洲狮、东北虎,,乐翻天!等“ 这种情况是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是否可以依据第五十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处罚? 还是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公众展示展演“?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 2021-09-03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您首先确认租赁行为是否具有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如无手续,请向当地林业和公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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