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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应执行何种电价?
提交时间 2022-11-23
咨询内容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学府路西,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挂牌后,与市委党校“一校两院”合办。党校是党组织专门用来培养党员干部的特殊学校,费用由财政统一负担,不存在经营性培训。同时,党校内有学员集体宿舍生活照明、家用电器、中央空调等生活用电,请问党校应执行何种电价?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2-11-24
回复内容

亲爱的张苧月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我国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执行和调整,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事权,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网址为:http://www.gov.cn/zwgk/2013-06/09/content_2423501.htm。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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