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豫人防[2021]42号文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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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1-07-07 |
| 咨询内容 | 关于42号文有一些问题需咨询: 42号文明确指出:本省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一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和监理乙、丙级资质证书。 1、人防监理资质是否取消? 2、无人防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是否也可开展人防监理工作? 3、人防监理资质取消,监理开展人防监理工作是否还需持有人防监理工程师证? 4、外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在本省开展人防监理工作? 以上问题请领导给予答疑,非常感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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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1-07-09 |
| 回复内容 | 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停止办理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防〔2021〕42号)明确了7月1日起,省人防办停止办理人防工程设计乙级和人防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认定工作,相关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应资质即可开展相应人防业务。企业开展人防业务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感谢您对省人防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