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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的规章制度
提交时间 2013-12-25
咨询内容 你好,我想问一下,现在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的一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吗?例如: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必须要经过企业基本账户,股东是否可以兼任其他单位法人,并向其发放贷款等。关于这些的法律规章之类的?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2014-01-02
回复内容 张佳同志: 您咨询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的规章制度问题”收悉。根据领导批示,组织力量认真研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规章制度问题。自2009年试点以来,我省依国家有关政策,借鉴外省做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试点政策,以通知形式印发。同时发布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便于社会公众查询。 二、关于贷款发放和收回是否必须要经过企业基本账户问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监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233号)第十六条(三)、5款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信贷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及回收贷款与利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和与内部财务账户的往来。”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和收回必须要经过信贷专用户,并按照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进行监管。 三、关于股东是否可以兼任其他单位法人问题。《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豫工信〔2012〕525号)第十二条明确了自然人投资入股的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所以未对股东兼任其他单位法人作出限制。 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向股东兼任的法人单位发放贷款问题。(豫工信〔2012〕52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豫工信〔2013〕233号)文件第十六条(三)7款载明确“禁止关联交易。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兼任的法人单位发放贷款。 目前,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有关试点的制度也正在进一步完善中,希望多提宝贵意见。若有好的建议可发电子邮件至hnxd369@163.com中。顺祝新年愉快!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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