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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请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条文进行适用解释
提交时间 2026-03-17
咨询内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咨询下:若当事人既未建设人防工程,又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依据该条文,对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当事人及时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若当事人能在限定时间内及时足额补缴了易地建设费的,按条文规定,是否必须得并处罚款?该条文警告和可以并处罚款是不是必须得同时适用?请给与解释!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6-03-23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非必须处罚。

       2.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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