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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地上附着物果树生长期简易判断标准和实际生产以及林业厅文件标准不一致且相差甚大。
提交时间 2021-04-29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咨询一下征地地上附着物制定的果树生长期简易判断标准(平2017(33号)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的是省林业厅(豫林经【2017】2号文件的标准)和现省林业厅2020下发的文件通知判断标准不一该如何办,那个更有效一些。其2021年征地文件参考2017年的地上附着物标准已经在2020年更新的情况下,原文件是否有效。 我在自家地里试验栽种的桃树已经3年进入挂果期,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其制定的简易果树生长标准桃树盛果期在625年,与实际生产中以及省林业厅制定的豫政(2020)16号文件(豫林经【2017】2号文件废止)制定的桃树318年的盛果期存在严重的年限差别桃树处于新品种(黄桃)新栽植技术(双斜杆两边倒)实验阶段,亩栽333株。和其补偿的亩合理株数83株也存在极大的差别。目前征地负责的同志们只按照他们的文件给予补偿(初次统计测算只有4158元(有257株品种桃树))与实际投入也存在的极大的差距。我该如何才能合法合理的保证自己的劳动付出。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 2021-05-08
回复内容

省林业局2020年11月9日印发了《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原《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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