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重复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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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7-08-11 |
| 咨询内容 | 我叫付明银,男,汉族,1978年2月23日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西城壕218号,身份证号码:413025197802233331。 我老婆周敏,女,汉族,1981年1月28日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西城壕218号,身份证号码:420105198101280825。 经过:付明银于2005年3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周敏,相处一段时间之后于200 6年11 月22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鄂武阳结字040603813号,并于2006年12月举行了结婚典礼。 因各种原因,付明银和周敏于2009年10月19日在河南省光山县民政局重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豫光结字000904758号。第二次原告重复办理结婚实际上改变了第一次结婚登记的结果,这显然与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作出的第一次结婚登记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相冲突。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讲,付明银与周敏婚姻关系应当是自2006年11月22日第一次结婚登记起确立,而非自2009年10月19日第二次结婚登记起确立。第二次重复结婚登记不能改变第一次结婚登记的效力,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讲,原告付明银与周敏作为夫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他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因第一次结婚登记而确立,第二次结婚登记没有对原告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改变两申请人第一次结婚登记后作为夫妻与他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付明银的第二次河南省光山县民政局结婚登记行为系对已经由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确认的法律关系再度进行确认,本身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原告的第二次河南省光山县民政局结婚登记行为是重复无效的。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付明银与周敏在河南省光山县民政局重复婚姻登记依法撤消,请求给我们提供支持,协调河南省光山县民政局给予办理,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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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7-08-23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社会事务处,电话:0371-65900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