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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燃气、暖气开口费收取问题的咨询
提交时间 2015-06-30
咨询内容 本人于2013年在许昌市东区购买一套房屋,前几天售房部通知2015年7月交房,交房通知单让写明:燃气、暖气开口费在交房时统一收取。 自2015年1月1日实施“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4〕6号”中“第八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请问燃气、暖气开口费需要缴纳吗?如需缴纳请根据文件详细解读,谢谢! 另: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去小区接收房屋,延迟期间物业费是全额收取吗?如需收取请根据文件详细解读。 (本来想咨询许昌市人民政府,可惜市长书记信箱一直不能“书写未成功”“你所查找的网页要使用已输入信息.返回此页可能需要重复已进行的所有操作”)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 2015-07-01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该情况,咨询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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