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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的“专用充电设施”是否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提交时间 2020-04-23
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 《lay雷竞技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提出“对公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依法依规按照规划实行特许经营”。 《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二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对公用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考虑其兼具经营性与公益性,原则上实行特许经营”。 目前在省内的多个项目实施中,将“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包含在一个项目中同时实行特许经营。某些市县在2019年发布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公共区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建设范围: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医院、体育中心、公园内的停车场,以及超市附近、火车站外停车场和城区道路两侧停车位等公共区域。鼓励在企业景区、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停车区域建设充电设施。”该建设范围包含有部分专用充电设施。 问题:“专用充电设施”实行特许经营无明确政策依据,是否合规? 各地区是否可以结合当地情况,把部分或全部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包含在一个项目中同时实行特许经营? 望给予工作指导,多谢! 致!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0-04-28
回复内容

亲爱的姚林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lay雷竞技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6〕170号)文件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按照规定的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推进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特许经营实施机构应督促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按照规定的配建比例,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须委托纳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年度公布目录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运营;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的,须委托作为特许经营者的充电设施运营商负责运营。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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