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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征收水资源费问题
提交时间 2015-10-10
咨询内容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一个企业在没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建取水工程,且不安装计量设施,如何征收水资源费?对于取用水户是不是必须办证后才能征收其水资源费?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水利厅
回复时间 2015-11-10
回复内容

一、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省政府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第四条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分区域、分类实行不同的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目前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城市地下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9号和《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执行。)

三、无计量设施水资源费的征收:《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03〕59号)第六条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取水工程或设施均应安装法定的质量全格的量水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量水设施,逾期不安装的,按工程或设施取水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请根据企业取水实际情况,按照《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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