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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要求
提交时间 2025-06-10
咨询内容 国家防办及省防办自今年以来相应发布并转发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及《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其中《通用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自“2025年1月1日后获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此要求进行人民防空相关设计”;而《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施行”。 其中我们对于《管理办法》的施行有些许疑问:1、对于2025年以前取得的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但是由于甲方原因未完成备案及人防设备采购的项目,人防门及防空防护设备的选用是否都可按25年以前的规定执行?2、对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之间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人防门已按照《通用技术要求》进行选用,但是人防防护设备(即除了人防门类以外的包括密闭观察窗、通风口双向受力防护密闭封堵板等)是否可以按rfj01-2008进行选用,期间很多项目已经按老的防护设备图集进行设计备案,是否需要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我们主要的疑问其实就是《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5月1日,是根据项目的具体哪个节点开始算起。是按项目取得规划许可证日期开始计算?还是根据项目备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计算?还是根据设备采购合同开始计算?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5-06-16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收悉,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的通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回复如下:

1.2025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设计、监理、验收,其他文件、规范等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不一致的,以此要求为准。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应当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中选型,不得进行非标设计。

2.不得生产、销售未纳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

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调整前已售出或安装的防护设备产品,《目录》调整后不影响项目验收使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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