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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如何处理?
提交时间 2021-04-08
咨询内容 人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发现这种情况,直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吗?还是不立案,直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不合格再进行立案、处罚? 二、如果发现问题直接立案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没有限期改正,还要进行处罚吗?是否构成“一事两罚”? 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这项该如何执行?是什么行为? 恳请省人防办及时解答,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1-04-13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其主要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当事人参与、审查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发生这种情况,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立案之后下发。

        二、《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防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表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是与警告、罚款并行适用。若同时处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应同时作出。

        三、关于“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应先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然后根据损失金额责令危害人或单位赔偿,该种处罚应与警告、责令限期处罚、罚款一起作出。

感谢您对省人防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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