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准予行政许可后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可否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其开展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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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3-05-16 |
| 咨询内容 | 2022年上半年,建设单位申报易地建设审批,申请材料合法合规,经审查批准后准予易地建设并按照豫人防 〔2021〕20号文件中文书格式下达了行政文书和缴费通知书,但建设单位在没有按要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时履行其法定人防义务的情况下,在住建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建设部门未将人防审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必然前置要件)。 1、因2022年新冠疫情多轮反复出现未能及时发现建设单位这种行为,现在可否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这一条法规条款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执法处理? 2、另外针对这种情况下进行执法处理,在时间上是否有其他具体规定明确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对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有律师称行政征收行为也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再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执法处理,一事不能二罚;同时在行政许可文书上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也没有在缴费通知书明确具体缴费时间,所以不应开展执法。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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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3-05-19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已与咨询人电话沟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