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咨询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文件关于燃气开口费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22-02-23
咨询内容 我2019年1月10号购买的商品房,2021年10月27交的房,请问根据130号文件,我3月1日以后开通燃气需要不需要交纳燃气开口安装费,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2-02-28
回复内容

亲爱的张高强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精神,为保障用户通  气、具备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的,允许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燃气工程安装费用。

        二、我省燃气工程安装费属于市场行为,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我委2019年8月1日印发《关于规范我省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中明确,我省燃气工程安装已由市场形成价格,燃气安装企业要规范市场定价行为,价格信息要公开透明。

        三、按照《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66号)有关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四、如果燃气安装企业存在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存在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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