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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 | 户籍在村里的事业单位人员有村里选举权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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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07-23 |
| 咨询内容 | 关于村委会选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如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河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学习读本第八届》(省民政厅相关业务处室编写)第202页文字解释: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干部职工不应列入本村选民名单。请问该规定是依据哪部法律法规的第几条规定或者省委省政府的那个文件?麻烦省厅领导予以明示。对户籍在村里(大中专学生不用迁移户口)的事业单位人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有没有选民资格?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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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5-07-28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电话:0371-6590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