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履行人防义务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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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3-11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领导,关于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经竣工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规定。现有一项目已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经竣工,现报批履行人防义务手续。因新乡地区在审批时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8年10月1日前的全省统一标准;第二阶段是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执行9%的标准;第三个阶段是2020年1月1日后执行6%标准。现2019年12月31日新乡人防办印发了关于落实《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豫人防(2019)9号文件(文件摘要:新乡市人防办向省人防办执行9%的请示同意文件)及新防办(2019)43号文件(文件摘要:新旧标准界定的文件)两个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请问现2020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竣工等情形的民用建筑依据上述三个阶段中的哪个阶段来审批,第三阶段在省防办领导的解释下已很明确。但在执行第一阶段标准或者第二阶段标准的时间范围内参照什么时间为依据来执行?如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依据《发改委的立项批文》的时间、《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还是第一次通过规划委员会会议时间为准?请领导予以帮助。进一步说就是依据什么时间节点来确定执行上述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标准?谢谢!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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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0-03-17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2、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实施过多个防空地下室配建政策的市、县,具体如何适用政策,按市、县配建政策衔接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