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已经进行行政处罚后的项目,现又申请符合免收易地建设费,能否予以免收 |
|---|---|
| 提交时间 | 2020-01-08 |
| 咨询内容 | 在建工程,已经批建人防工程,但没有建设人防工程。进行行政处罚并征收易地建设费之后,建设单位以符合159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属于免收易地建设费情形,能否予以免收。还是因其前期违法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纵使满足免收条件,也不能予以免收易地建设费。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0-01-15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人防法律法规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对于不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人防部门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不适用于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