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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
提交时间 2023-05-26
咨询内容 对于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2018〕 29 号公告第38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二款”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对董事会专门委员的人员构成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请问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否有文件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进行明确规定?若前述公司董事会设立诸如投资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其人员是否必须由独立董事充任?人数和人员构成设置方面有无具体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3-06-01
回复内容

       2021年8月,省国资委印发《省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明确了省管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专门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设主任1名,负责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熟悉财务金融或者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担任。

       专门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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