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已缴纳森林恢复植被费的临时用地林地,使用完毕后,用地单位已恢复了森林生产条件,用地单位是否有责任恢复植被种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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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3-24 |
| 咨询内容 | 我公司建设的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是国家172项重点节水供水工程之一的重点工程,在2023年前办理临时用地林地申请时,足额缴纳了森林植被费,并对树木产权人进行了征迁补偿。按照国家森林法要求,需恢复森林生产条件,当地林业部门要求我公司在恢复生产条件后仍要恢复植被种植,请问是否合理?我们工程使用的是国家财政资金,设计和监督评估单位提出植被恢复应由地方林业部门申请使用我们已缴纳的森林恢复植被费开展植被恢复,请问是否正确。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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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3-31 |
| 回复内容 |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据此,应由该公司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