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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请求
提交时间 2015-04-29
咨询内容 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请求 我们实施了尉氏县15万人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有至少12个水厂。现请求依照水利部关于代建制及国务院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精神,由我们民营水厂联合体实施尉氏县剩余十万人的安全饮水工程,我们要求每户4.5人,每口人60元群众自筹共270元,每口人补贴150元,每户国家补贴675元.共每户945元。包括凿井,管网敷设入户,井房围墙等设施,水利局监督工程质量及水质。与水利局实施每户2890元相比,能为国家节约财政资金四千万,足够给村里修路。 请求能得到批准,签订协议,未来的管理与维护由我们承担,不要求财政补贴。利国利民之事,盼我们多为。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水利厅
回复时间 2015-07-08
回复内容

组织尉氏县水利局与王世峰进行沟通联系,了解述求,并解释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政策,对其提出涉及有关政策法规说明如下:

1、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2、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   3、《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8)号):   (一)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只要是社会资本,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鼓励统筹城乡供水,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二)合理确定项目参与方式。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制),机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三)规范项目建设程序。重大水利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公告和项目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由其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实施。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程序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根据需要可适当合并简化审批环节。   (四)签订投资运营协议。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与投资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运营中的资产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收入和回报、合同解除、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内容予以明确。政府和投资者应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目前均无直接将政府建设资金委托企业建设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文件,民营水厂联合体参与尉氏县农村饮水工程有以下方式:

   一是如符合代建单位相关条件,可通过招标投标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二是不使用政府投资,按规定编制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实行核准制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三是民营水厂联合体资本以PPP制参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通过招标方式参与饮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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