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配备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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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5-04-01 |
| 咨询内容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例如:我单位是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本部人员60人,集团下属全资控股独立法人公司2个(分别为a公司、b公司),a公司120人,b公司80人。请问:集团公司人员是按照60人还是按照260人来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那么集团公司配备了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后,下属的全资控股独立法人公司a 或b公司还要按照要求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吗?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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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04-07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 您在河南省政府网站咨询的“关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配备问题”很重要。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热心关注! 我厅对您所咨询“我单位是属于条例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本部人员60人,集团下属全资控股独立法人公司2个(分别为a公司、b公司),a公司120人,b公司80人。请问:集团公司人员是按照60人还是按照260人来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那么集团公司配备了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后,下属的全资控股独立法人公司a或b公司还要按照要求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了吗”高度重视,立即认真组织研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人的规定,结合您所述情况,集团公司与下属两个独立法人(a、b公司)虽然有隶属关系,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三个独立法人主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释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集团公司与下属独立法人a、b公司是三个生产经营单位。 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由于集团公司与下属独立法人a、b公司不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所以应当依法分别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按照本部从业人数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属a、b公司按照本公司从业人数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意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从业人员六十人的集团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八十人的b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二十人的a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二人)或者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我省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本规定,也是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最低标准。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了依法履行本层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外,还要承担集团公司对下属a、b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因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面临工作压力会大一些。如果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复杂,依据《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情况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风险较高、生产经营状况复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如有答复未到之处,欢迎电话咨询。
政策法规咨询处室: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371-65919779
2025年4月7日 |